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林业事业应当列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