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