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的来源及使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用于林业的资金。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林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