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树造林工作的领导,开展植树造林宣传教育,组织造林专业队伍、单位、公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落实植树造林任务,组织检查验收,提高植树造林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