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的,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木材、树木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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