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烧制木炭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