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林农收取费用的,责令如数退还林农,并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