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按规定或者越权批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批准文件无效,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对审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