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拒绝、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人员和其他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