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