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生效前,非林地所有权方在林地所有权方营造的林木,其营造的林木收益由造林方和林地所有权方按比例分成;本条例生效后,擅自在林地所有权方营造的林木,无偿归林地所有权方所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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