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纠纷解决前,应当维护现状,任何一方都不准进入争议区域砍伐林木或者从事其他相关林事等活动,有关人民政府不得发放权属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