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一)擅自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