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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