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 第五十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山林纠纷工作的领导。负责处理山林纠纷的机构按规定的职权具体办理山林纠纷的处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