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