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的,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有关的木材和采挖的树木。
暂扣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到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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