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木材运输证件手续:
(一)居民自用的家具;
(二)国外进口且单据齐全的木材;
(三)个人随身携带的零星小件木制品;
(四)回收的商品包装木箱板;
(五)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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