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件,应当提交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