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木材市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流通、保护资源的原则。林业、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木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限制利用天然阔叶林生产人造板、食用菌等。
禁止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限制利用天然阔叶林生产人造板、食用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