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林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林农利益,减轻林农负担。除国家规定的税收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林农收取其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