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出省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证件应当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件的,铁路、公路、航运等部门和个人不得承运。
在县内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的,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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