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
(一)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
(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的;
(三)无作业设计的公益林、天然阔叶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四)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
(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的;
(三)无作业设计的公益林、天然阔叶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四)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