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伐林木应当依法申领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发放采伐许可证应当核定采伐的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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