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公益林、天然阔叶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易造成水土流失或者采伐后难以恢复植被的陡坡、险坡地上的林木,禁止皆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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