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森林、林木的采伐,应当根据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采伐指标实行限额采伐。采伐胸径五厘米以上的林木,应当纳入采伐限额的范围。竹子的采伐实行计划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