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气候变化的研究,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