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管辖的海域(以下统称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