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大气象事业资金投入。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支出以及设施建设、运行等专项经费,除中央财政拨付等以外的部分,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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