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因重点工程建设和实施城市规划,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迁建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新旧站址气象对比观测的,在规定的对比观测期内,建设单位不得实施影响气象对比观测的工程建设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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