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下列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报批前,应当征求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一)新建气象探测、通信、预警、预报、联防等全省性布点项目;(二)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