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四条 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确定或者公布。
诉讼、保险理赔等活动需要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气象灾害证明材料或者气象灾害评估报告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供气象证明材料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调查鉴定后提供气象灾害评估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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