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应当纳入建设档案管理。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检测,防雷专业单位资质的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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