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监管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技术监控。水上交通安全技术监控应当纳入社会治安监控系统。实施技术监控的航段应当公示。含有测速等计量装置的技术监控设施,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数字化建设,提高船舶管理、通航保障、水上搜救等方面的智慧化、精准化、协同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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