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因水上治安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向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了解船舶登记、船员管理等有关信息的,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具备条件的地区,公安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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