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管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二)负责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编号造册、船号牌发放,开展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识宣传;
(三)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责任制;
(四)协助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落实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工作。
(一)确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二)负责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编号造册、船号牌发放,开展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识宣传;
(三)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责任制;
(四)协助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落实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