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渡口的渡工、渡船管理和渡运水域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管辖区域内的公益性乡镇渡口建设维护、渡船更新维修等费用,并逐步提高和改善渡工的待遇;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渡运公交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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