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确定的负有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水上活动安全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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