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水上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和管理职责:
(一)确定内河非通航水域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
(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预防、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
(三)制定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船身长度限制、编号造册、乘载人数限额等相关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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