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等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管理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