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