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知识、应急技能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