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港航、船舶检验等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二)督促、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及时排查和整治安全隐患;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港航、船舶检验等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二)督促、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及时排查和整治安全隐患;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