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免收农业灌溉定额内用水水费,相关费用由当地财政补助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