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水利工程投入使用满二年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工程所有权人或者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水利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状况进行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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