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水利工程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排除水利工程险情时,有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排除水利工程险情时,有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