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水利工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泵站、大型灌区、二级以
上堤防、跨设区的市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监督管理;
(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市本级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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