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