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