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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