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七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